【广东】房屋被认定“违建”、养殖厂被强拆、企业强拆真实案例!
【广东】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养殖厂被强拆、企业强拆真实案例!
一、广东清远无证房被“违建”案
要点
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无证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强制拆除,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万典律师在广东清远办理的一起合法房屋被认定“违建”,征收方对25位当事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通知书》,在万典律师代理下县规划局自行撤销行政处罚书。
委托人:邓xx等25人
代理律师:
姜泉律师、康静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先生等25人均系广东省清远市xx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县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邓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政府并未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22日,县规划市政局对邓先生等人房屋作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完全不考虑历史事实、实际建设和使用等因素,直接将他们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自行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邓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姜泉、康静二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万典律师经过细心研究案件,并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认为对于无证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强制拆除,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尤其是本案实际涉及征收,原告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且已经建设多年,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即便手续不全,也并不属于不可改正的情形,应当依法补办手续,被告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涉案房屋早已存在多年,从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因涉及征收,未能与政府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是在以拆违的名义促进拆迁进程,逼迫原告同意拆迁,目的非法,不具有正当性。
随后原告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决定。
经庭审,被告也认识到涉案决定的违法之处,故自行作出《撤销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本案所涉的《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收到被告的撤销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人民法院准许,本案告终。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从以上规定及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无证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强制拆除,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广东潮州服装厂强拆案
要点
在企业拆迁过程中,如果企业并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自行强拆企业厂房的行为是违法的。
原告:xx服装厂
经营者:李xx
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律师,姜泉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xx工程建设事项的通告》,服装厂在此次征收范围以内。李先生因补偿问题始终没能与政府达成一致,拒绝搬迁。同时,李先生也赶紧寻找律师,希望能依靠律师专业知识提高补偿,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利益。后打听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王卫洲律师和姜泉律师来代理此案。
2016年12月,万典律师向政府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决定等信息,发现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制定,尚未作出征收具体决定。
2017年2月,政府组织人员将服装厂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为了保住房子,强拆之前,律师向镇政府、区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希望政府能依法、和谐、阳光征收。在拆迁现场,李先生还亲自陈述实情,但是依然无法阻止房屋被强拆。
2017年6月,李先生委托律师向潮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政府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政府强拆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规定。而上诉人对“口头同意”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审维持了判决,驳回政府的上诉请求,这意味着案件至此,确定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三、广东鹤山养殖厂拆迁案
要点;
万典律师在广东代理了很多养殖厂拆迁的案件,大多数都是征收方为了逃避对养殖场进行补偿的法定责任,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养殖场强制拆除。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委托人
唐xx
代理人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
2004年,鹤山市某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经营人唐先生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60多亩的土地承包给唐先生,用于种植或养殖经营,承包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9日止。
唐先生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始建设养殖场,并于2008年经工商登记正式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养殖、销售生猪、塘鱼等。经过十余年的辛勤劳作,截止2017年7月初,养殖规模已达到生猪1758头,并建有死畜处理池、沼气池、养鱼池塘等设备设施,将周围养殖废弃物充分利用,变废为宝,各项环境指标都符合国家标准。
2017年4月26日,鹤山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向养殖场作出《告知书》,告知唐先生其所属的畜禽养殖地点在禁养区范围内。
2017年7月10日,镇政府以唐先生未经过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私自建设构筑物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唐xx在2017年7月18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2017年7月20日,镇政府组织城建、环保、农办、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对养殖场采取强制拆除行为,将养殖场夷为平地,并且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大量的生猪伤亡,使养殖场损失惨重。
十余年的辛勤经营,在这短短几日内化为乌有,经此强拆,唐先生早已身心俱疲,但是他依旧没有放弃维权。后经咨询,唐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自己的维权事宜交付给陈海峰律师。
在调查案件中律师渐渐发现了为何镇政府如此迫不及待地要强拆养殖场的真相。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但镇政府为了使市政府逃避对养殖场进行补偿的法定责任,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养殖场强制拆除。
并且在之后法院调查过程中,镇政府自认是其自行组织实施了前述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其他行政机关参与涉案强制拆除,还称没有其他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其实施前述强制拆除行为。由于在拆除当日工作人员没有释明身份,也没有佩戴工牌,因此,除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身份并不清楚。
调查结束后唐xx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xx镇政府虽作出了《限期拆除该通知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实强制拆除行为前已履行了前述法律规定的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义务,其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2017年12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万典律师据法力争以及当事人唐先生的努力配合下,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鹤山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对原告鹤山市xx镇xx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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