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电动自行车不能再“任性”
本报讯(记者 闫晓媛)8月27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公布的《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我市电动自行车违法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严格依照上位法明确其处罚种类及幅度。电动自行车将不能再“任性”上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快速增长,其中,大部分车辆在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安全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同时,电动自行车抢行、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办法》共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为了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同时,为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电动自行车源头监督管理力度,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此外,《办法》明确了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管理,明确规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违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明确了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注销和补换领证的相关管理措施。针对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办法》设置了超标车3年的过渡期限,妥善解决存量问题。
《办法》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严格执法,更需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使其真正落地落实,为文明城市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晋中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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