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围档 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法院判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为了加快旧城区改造力度,2015年7月前后,征收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先后设置了围档。被征收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设置围档的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的看一下这则案例

  2015年,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煤机厂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可在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在涉案征收范围内先后设置了围档等,马女士等人认为,实施单位的这种行为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实施单位设置围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拆除。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围档是在征收过程中设置,但是从本案事实来看,征收方虽然主张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围档,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而且从本案查证的事实来看,所涉围档的被征收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被征收方撤销,因此马女士等人主张设置围档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理应采取补救措施将该围档予以拆除,以免影响马女士等人正常使用涉案房屋。

  原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判决:确认征收方设置涉案围档的行为违法,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拆除围档,停止干扰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相关房产的行为。

  对于原审法院判决,征收方并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

  征收方上诉称,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故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有法律依据。设置围档是控制扬尘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而且设置围档并非行政行为。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涉案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撤销前,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征收方拆除房屋时虽然应当设置围挡,但在考虑围挡的范围时,首先应当结合围挡的目的,正当行使该行政自由裁量权决定围挡的范围。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征收方实现该行政目的,决定围挡的范围时,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根据房屋拆除的范围合理确定围挡的范围。其次,在房屋拆除现场设置围挡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及《征收与补偿条》第二十七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可是,征收方在设置围档时,有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最后,《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在涉案房屋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情况下,扩大围档范围,虽然留有出入口,但是事实上影响了马女士等人经营性用房的正常营业。征收方设置围档行为虽然是控制了扬尘污染,但客观上却是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违反了《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比例才能正式实施征收,比如成都旧城改造签约比例是95%以上,天津则是80%以上。而本案中,旧城改造的签约比例还不足50%,那么显然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况且在《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但是本案中,却在被征收人未得到安置的情况下就先行征收也显然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设置围档行为违法,保障了马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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