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廉江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期,廉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廉江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以下为公告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根据国家、省及湛江市等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廉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供应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廉江市范围内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申请、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公寓通过租金优惠、租金减免、产权赠予等多形式实现人才安居保障。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申请、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根据我市人才住房的需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拟定本市人才公寓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改造时,根据人才住房的需求进行配建。配建的人才公寓由市自然资源局与取得开发土地的开发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人才公寓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人才公寓如另选址进行建设,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按年度计划进行规划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人才公寓也可以以政府购买型式进行筹集。
人才公寓建设及后续管理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求,申请市财政局拨付。
第八条 人才公寓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引入人才家庭对交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生活便利条件,进行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
人才公寓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 新建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为80-200平方米,装修标准总体上要求功能齐全、质量合格、经济适用、配套完善,满足拎包入住的条件。
第三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人才公寓面向经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配租。申请人必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政府(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或住房货币补贴,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已租住政府(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房源;已申领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暂停申领补贴手续,逾期不退房源(或暂停补贴)的,收回其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继存期间拥有的自购商品房及商务公寓、小产权房、自购土地建设等住房。
任何形式政府(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继存期间拥有的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政府划地(低价出让土地)自建住房,共同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周转住房等。
任何形式福利性租赁补贴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继存期间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等。
第四章 租住年限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A类人才可安排建筑面积标准不超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B类人才可安排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C类人才可安排人才公寓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
A类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累计120个月免租。A类人才在我市服务满120个月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满120个月,每年在廉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一事一议”专题请示市政府。120个月期满后,未符合房产赠予条件者,每月租金按1元/套计收,无租住年限限制。
B类人才可享受累计36个月免租,36个月期满后,每月租金按100元/套计收,无租住年限限制。
C类人才合同租赁期累计不超过60个月,租金按我市市区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50%计收,60个月期满后,续租租金按我市市区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80%计收,续租年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廉江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廉江市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办理,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廉江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廉江市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
(三)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区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单位出具)。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改革和保障股领取《廉江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和《廉江市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在单位携带第十六条所提及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户型等情况在廉江市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廉江市人才公寓租赁确认书》,并轮候分配住房。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公寓应当优先配租给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A、B、C三类人才层次、引进时间、服务时间、成果贡献度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A、B类人才无需轮候,提出申请审核合格者,如有房源情况下即可选择住房。
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原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两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五)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住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
(六)自建人才公寓的申请。企事业(驻廉)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自行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租,配租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赁实行合同管理。房屋分配后,申请单位须凭《选房确认书》在10日个工作日内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廉江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不按时缴交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承租单位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退出房屋时返还(期间不计算利息);租住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按时缴交租金。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承租单位应协助租住人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单位与租住人协商解决。入住后,租住人须按时缴纳人才公寓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单位和租住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住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承租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的;
(四)在本市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退出租赁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承租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 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赁关系。
(三) 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并腾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七条 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止其租赁合同,责令收回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将公寓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就能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入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租住人自退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市区人才公寓,并记入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租承单位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相关住房,没收租承单位缴交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该单位在3年内申办人才公寓的资格,记入本市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解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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