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印发关于优化外地人在沈购房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自然资源部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分中心):

  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沈阳都市圈建设,方便外地人来沈工作生活,解决住房问题,经研究,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联合发布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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