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外地人在沈购房不再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财联社4月29日讯,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沈阳都市圈建设,方便外地人来沈工作生活,解决住房问题,市房产局、市自然资源局、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外地人在沈购房服务的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沈阳都市圈建设,方便外地人来沈工作生活,解决住房问题,经研究,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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