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

本报讯(记者 陈璠)为进一步优化天津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对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明确,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将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该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通知内容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据悉,目前我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应用的政策为2017年初发布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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