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已过10年,安置房却还未开建,怎么办?

  因拆迁导致拆迁户迟迟拿不到安置房这样的事,绝非个例。多地都出现过未安置的情况,而且许多老百姓往往都是无处说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办呢?难道只能一味的拿着过渡安置费在外租房等待下去吗?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面对安置房交付还瑶瑶无期时,并非一直要默默的等待下去,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地方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比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上条例中我们看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新建高层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超过了10层,那么过渡期限一般为36个月。而对于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对于超期还未交付安置房的,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了两年或是三年或是协议里规定的时间,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

  1、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3、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上述《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上与补偿条例》中的补救措施,浙江省的当事人可直接适用。不过,虽然其他被征收人不可直接适用上述规定,但其实原理是相通的。

  总之一点,若是过了拆迁协议里面约定的期限还没有拿到安置房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要求征收房按照协议里约定进行补偿,也可以主张改选货币补偿或是选其他的安置房。

  如果征收方对自己提出的要求一推再推,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征收方履行协议义务及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选择安置房需要考虑到哪些问题?

  征收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从刚开始的谈判,到征收过程,再到签订补偿协议都需要被征收人认真的对待,不可马虎。

  尤其是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置换,那么就一定要对安置房地块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要询问清楚,是不是所有的拆迁户都已同意在一定的时间内搬迁,若是有像此次事件中的情况,因一企业补偿未谈妥,导致拆迁户十年未拿到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就得做好长期在外租房过日子的心理准备了。

  最后,就是要考虑到若安置房不是现房,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需要约定好过期未交付安置房、未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责任,以免事后对方不认账。

  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已过期限还没拿到安置房或是补偿款,一定要及时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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