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没有安置房只给货币补偿,给的钱还少,怎么办?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征收方以“政策就是这样,我们也没办法”等为借口,没有给拆迁户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总是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要么只给拆迁户货币补偿,要么只给拆迁户安置房,并没有让老百姓自行选择补偿方式,那么这种补偿方式是否合法?如果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上述条例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而最终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是掌握在拆迁户手中,而不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
在万典律师办理案件中,这种征收方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的情况时常发生,只不过很多拆迁户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总是觉得征收方不会欺骗他们,等最后在补偿协议签了字后,想后悔也来不及了。
为了防止拆迁户“入坑”,万典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方式及准则:
补偿类型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律师提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们有自行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如果拆迁时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那么拆迁户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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