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三村民纠集多人围堵、封锁、打砸拆迁指挥部,被提起公诉!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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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一则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乙(绰号“米三”),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7年6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拟对仿山镇游集行政村实施拆迁,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刘某甲为抵制拆迁,经商议后,发动群众捐款1万余元,用于购买鞭炮、投影仪、条幅等物品,约定以鞭炮为信号聚集群众,围堵拆迁指挥部。2017年6月13日早上,游集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入驻拆迁指挥部,游集村村民在听到鞭炮声后聚集到拆迁指挥部,对拆迁指挥部进行围堵、封锁,禁止指挥部工作人员出入,游某甲等人安排游锁东负责给围堵群众送饭。当天晚上,游集村部分村民对拆迁指挥部进行打砸,造成经济损失6849元。后游集村部分村民围堵拆迁指挥部长达六七天,致使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无法出入,被迫撤离,致使拆迁工作无法开展,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3、证人游某丙、游某某证言;4、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3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刘某乙、范某某、游某丁等人现金、财物,共计34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8、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其可以找关系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儿子“捞出”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20000元。

2、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其可以托关系送礼让被害人盖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2000元及烟、酒物品5000元,共计价值7000元。

3、2016年7、8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现金5000元。

4、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其可以托关系送礼让被害人盖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游某丁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辨认笔录;3、证人孔某某、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刘某甲经预谋后纠集多人封锁、围堵游集拆迁指挥部的大门,阻止工作人员进出,毁坏财物、设备,情节严重,致使游集拆迁指挥部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学军

检察员 张 宏

2019年5月21日

附: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被告人游福玉、游某乙被取保候审,分别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2、案卷4册及全部证据材料。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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