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世纪城地面停车场究竟归谁?三峡坝区法院判决:归全体业主
《小区停车位究竟归谁?》,本报2019年8月7日起,连续三日对位于高新区珠海路的华翔世纪城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进行了报道。6月18日,记者从华翔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了解到,根据三峡坝区法院5月20日的民事判决文书显示,华翔世纪城的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收费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占用业主的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法律,判定其协议无效。同时,物业公司在小区里从2011年至2016年期间收取的占用业主共有区域的90万元的停车服务费,要交还给全体业主。
据了解,位于高新区珠海路10号的华翔世纪城小区,小区占地2.4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2019年3月6日,华翔世纪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同意更换物业的居民占大多数。
随后,经过招投标,佳奥物业进入小区。但前期物业合田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停车位是开发商授权给他们代管的,所以未将停车管理权限移交。因此新、旧物业并未完成交接,最终形成两个物业同时管理小区的尴尬局面。
记者当时多日采访,问题焦点在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受开发商委托的合田物业公司称,地面停车位属开发商所有;华翔世纪城业委会则认为,地面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双方因此互相起诉维护各自权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华翔世纪城小区的开发商华翔置业公司已经退出宜昌,根据2009年开发商与合田物业公司签订《华翔世纪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地上停车服务费的30%归华翔置业公司所有,70%归合田物业公司使用。前期物业从2011年开始收取地面停车费。但这个协议不被业主和行业部门认可。华翔世纪城业委会主任王先生说,地上停车位属于房屋的公共设施,具有不可分摊性,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他说,三峡坝区法院的判决不仅符合法律要求,而且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他非常欢迎。市住建局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一般认为道路、绿化是业主共有,所以地面上的停车位也应业主共有。如开发商认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是他的,需拿出不动产登记证来证明。
三峡坝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收费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占用业主的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法律,判定其协议无效。同时,物业公司在小区里从2011年至2016年期间收取的占用业主共有区域的90万元停车服务费,要交给全体业主。
据了解,该判决也认定在前期物业在运行期间所付出的80万元维修费,应由小区业委会支付给物业公司。
来源: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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