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4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沈阳市从4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其中,在提取额度方面,职工商贷提前还款的部分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为有效缩短职工购房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周期,减轻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沈阳市将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沈阳市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沈阳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沈阳市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在调整偿还商贷提取方式、额度方面,沈阳市规定,职工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由原来的“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年还贷提取”两种方式,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一种方式;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本自然年按月还款合计金额”,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含当期提前部分还款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也就是说,提前还款部分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据介绍,实行按年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现有平均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来看,职工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提取,较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提取,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更高。

另外,沈阳市还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市)区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记者陶阳)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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