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起太原调整公积金提取范围 支付物业费不能提取

从4月30日开始,我市调整公积金提取范围,支付物业费将不能提取公积金。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进行调整。首先,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此之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其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H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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