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居住权执行所有权,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

根据所有权权能分离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基于人道主义,被执行人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但该房屋所有权仍可强制执行。

一、生道执行的应然解读

生道执行原则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底线,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侵害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持其本身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生存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住有所居,是人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一个必要条件。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在权利位阶上高于债权,不能因强制执行债权而导致被执行人流离失所。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历来坚持执行有限原则。执行有限原则主要是指在强制执行中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而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有限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7条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对超过部分可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规定,只有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的条件下,才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除非满足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仍应豁免执行。

可见,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恪守人道主义,保障被执行人生存权,坚持执行有限原则的理念是一致的,但具体对唯一住房执行,越来越注重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权利的平衡,对被执行人提出对唯一住房豁免执行的限制趋于严格。

三、《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第1款第(3)项对唯一住房豁免执行虽然有所严格,即需要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不能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的,该房屋必须豁免执行。

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重庆五中院(2015)渝吴中法执行复字第00207号合同纠纷执行案,《人民司法·案例》(2016.08:106)《居住权保留条件下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所有权》

执行法院在保证被执行人原有居住条件下,对其唯一住房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

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承诺保证被执行人居住权,执行法院可按法律规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保证被执行人生活基本条件前提下实现债权。

四、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肯定了上述做法

第366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来源:适当之声

站内编辑:Flora

文章审核:一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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