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财务资助表外项目,阳光城收深交所监管函
继此前发行公司债时被深交所问询是否存在存在囤地炒地、哄抬地价等行为后,阳光城再遭深交所关注。
5月27日晚间,阳光城公告称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阳光城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其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5月15日,阳光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深交所在监管函中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希望阳光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有接近阳光城的人士表示,阳光城与参股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实质为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主营业务、享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收益而进行的权益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而非为赚取固定收益或提供暂时性帮助目的而进行,因此明显区别于单纯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拆借行为。
同时,也正因为同股同权的风险承担机制,该类投资交易均为公允的主营业务交易,上市公司不存在用于经营的资金被非公允占用的情况。
某注册会计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除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阳光城在上述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如果是对参股公司进行的权益投资应属投资收益,不应归于其他应收款。
至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上述注册会计师表示,可能部分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但是在实控人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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