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建员工宿舍,可享受土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今天,市住建局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两份配套文件,明确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业园区配建员工宿舍: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

根据《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已批工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已建成工业用地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中,用于租赁住房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及条件的,也可一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方式,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该细则要求,相关房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宿舍型租赁住房技术标准执行,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具备条件实施的,应采用全装修成品交房和装配式建造。配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租金标准按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可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

根据《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土地用途原为非居住用地,需变更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人可按规定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方式。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该细则提到,经批准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为满足居住人员生活需要,可按需要建设必要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并按规定缴交地价。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不应高于5%。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房源,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另外,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经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后,并报属地区政府批准。市、区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由政府指定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购买。购买价格价包含土地购买价和建筑物购买价两部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不予优先购买的,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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