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西安3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7日至28日在西安召开,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结合了陕西省湿地实际情况,对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提出,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针对沿黄湿地的保护,《条例》明确应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等,从而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处理好湿地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旅游的关系。

有关红碱淖湿地的保护,《条例》提出要实施生态补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重点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水位及遗鸥等水鸟种群、栖息环境变化情况,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

《条例》还关注了朱鹮及其栖息地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加强野外巡查保护力度,禁止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区域使用农药,确保朱鹮及伴生鸟类生存安全。

据了解,陕西是全国唯一全境处于黄河和长江干流之间的省份,该省湿地面积相对较少,但生物多样性丰富。该《条例》的施行将对当地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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