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制定说明)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地方调控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实施调控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办〔2018〕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主要内容
暂缓实施《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第二条“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中关于“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在三明市区购买第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三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三明市区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后方可转让”的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二手住房上市交易均无不动产权证取证时长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可根据自身需求交易房屋。
本通知实施机构为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制定过程
2022年来,各大城市陆续放松限售、限购政策施行力度,如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已废止限售政策。我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办〔2018〕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房地产阶段性调控政策进行调研,综合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制定《关于调整〈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5月9日正式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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