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加强全省“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以下称“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属于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范围的安置项目建立台账,及时介入施工现场,切实做好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对采用村民自建等方式建设的安置项目,做好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乡镇政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质量管理人员。同时明确了各参建单位责任,特别强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工程选址应避开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对于在湿陷性黄土地段建设的项目,必须采取地基加固措施,工程抗震设防应符合标准要求,严格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把主要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关口,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并承担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工程检测机构负质量检测责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对建筑材料和实体结构等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压实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令停工,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追究责任人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将不良行为计入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对纳入监管的已交付使用安置项目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搬迁群众意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验收,确保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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