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不再设收入门槛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讯 昨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作为山东的人口净流入大城市,济南、青岛成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将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明确三类发展方式和实现路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在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根据各市城区人口总数和住房需求等因素,将16设区市分为三类,明确了不同的发展方式和实现路径。

其中,济南、青岛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等9个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德州、滨州、东营、日照、荷泽等5个城市,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下一步,山东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突出抓好济南、青岛2市的工作,同时指导“9+5”城市选准重点方向,尽快有所突破。王玉志表示,将科学制定全省“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初步考虑是40万套(间),其中济南15万套(间)、青岛20万套(间)、9个过100万人口的城市4.5万套(间)、其余5个城市0.5万套(间)。把明年作为重点突破年,努力多干、早干、快干。同时从济南、青岛两市选出一批示范项目,认真总结、提炼,作为全省的标杆、示范,典型引路,推动面上工作,从教育、卫生、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选树典型,示范引领,并提出对有关城市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向有关方面通报。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合理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坚持“群众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市政府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同时规定,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严格项目认定,控制户型面积。《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由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项目可行的,出具认定书,纳入项目库,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不得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年度计划。《意见》强调,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地应依据需求科学确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意见》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在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我省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和2022年度计划。《意见》要求,各市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开展监测评价,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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