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的反馈

  2021年7月9日至16日,我委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79件,意见建议108条,主要集中在扩大《通知》适用范围、建立政府意向平台、取消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增加不利因素等方面。经逐条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针对“增加不利因素”的建议,我们部分吸收采纳,在不利因素中增加涉及丧葬内容。

  2.针对“变更销售机构、销售人员时不应暂停项目销售”的建议,我们考虑到变更个别销售人员即暂停项目销售并不合理,拟部分采纳该条意见。

  调整为:项目销售时,应由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备案的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组织销售。需变更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变更销售机构或半数以上销售人员的,变更过程中应暂停项目销售。

  3.针对取消“工地开放日活动中购房人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或建议,开发企业应及时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的要求,或改为“及时维修整改或解释说明并反馈购房人”的建议,考虑到购房人非专业人士,工地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一定均为质量问题,拟部分采纳该条意见。

  调整为:“工地开放日”活动中购房人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解释说明,属于质量缺陷的应及时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

  二、其他意见反馈情况

  1.针对“取消样板间保留至交付后三个月”的建议,考虑到将交付样板间保留至交付后三个月,是解决“货不对板”的主要措施之一,该建议不予采纳。

  但在正式《通知》中明确了:一是,设置在项目范围内临建中的样板间,确因竣工验收需要拆除无法保留的,布设内容应委托第三方公证。二是,企业未设置交付样板间前,不得设置展示(宣传)样板间,且交付样板间、工艺样板区及展示(宣传)样板间应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展示(宣传)样板间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屋内装修、装饰仅用于展示。

  2.针对“将《通知》适用范围扩展至已取得预售证项目”的建议,考虑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建议不予采纳。

  3.针对“建立政府意向平台、无房家庭及东西城家庭不需摇号或优先摇号”等建议。从目前管理需要看,暂无政府建立平台的必要;无房家庭不摇号,优先东西城家庭等,可作为政策储备,上述建议不予采纳。

  4.针对“取消禁止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设置样板间”的建议,因与现行法规要求不符,该建议不予采纳。

  5.其它建议不涉及本《通知》内容或我委职责。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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