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获专项金融支持 将采取差别化的信贷管理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萍)讯,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获金融进一步支持。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同时,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此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结构属于商品房占主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足。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在信贷结构上面,要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他认为,从“保”的方面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对于银行而言,就要鼓励发放中长期贷款。《意见》强调加大信贷支持,将有力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后续银行将会积极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支持,这将是银行信贷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差别化的支持或是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更长还款期限、更低利率、更多额度、或更少担保。”

具体到信贷支持,《意见》指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同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宏观分析师周茂华表示,银行信贷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有助于加快该领域发展,加快推动国内构建多层次住房市场。不过,需注意“专款专用”,遵循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方式方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后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会否纳入监管考核、监管会否强化对银行这部分业务发展的观测以精准地促进该部分领域的信贷增长,值得关注。”曾刚称。

银行要筹集资金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金融债是一个不错的中长期资金来源方式。《意见》显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周茂华认为,金融债规模较大,期限相对灵活,负债来源相对稳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资有助于提升银行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为资产端投放长期限信贷提供支持。

而怎样匹配低成本的中长期资金来源是一个问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未来,是否需要专项的货币政策工具安排来支持值得探讨。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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