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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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网讯 (亚晨/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公告称,上述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据悉,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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