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要求深入推进“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形成责任体系更加健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关爱氛围更加浓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简称《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深入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部署
《工作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工作任务非常重要。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住房建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研究部署,分管负责人要认真抓落实。要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20〕100号)要求,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全市各施工企业要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对照省厅《工作方案》要求和我局《深圳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企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主体责任落实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日常安全管理等紧密结合,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相互促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检查督促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落实省厅《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情况纳入督查巡查、监督检查范围,并将近年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项目较多、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作为重点,加大督导频次和力度,对“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施工企业,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属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应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把活动内容和工作要求贯彻到各有关企业和工程项目,大力营造扎实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全方位、多层次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对不作为、消极应付的施工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全面扎实推进,确保完成任务
按照以下实施步骤全面扎实推进,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15日前)。各单位细化方案内容、工作措施等具体事项,并广泛宣传、全面动员部署。
(二)全面贯彻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12月31日)。各企业对照《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要求扎实开展行动,认真查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落实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填写《“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企业自查自纠用表)》(详见省厅《工作方案》附件)以及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备查。项目开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季度内不少于一次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动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督促检查阶段(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工作对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推介;对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阶段性工作落实情况请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我局将适时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专项督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开展“回头看”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各施工企业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相关问题闭环整改。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本单位“落实施工企业安全主体生产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按要求开展。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总结“落实施工企业安全主体生产责任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效,查摆问题、总结经验,完善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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