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提要: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前期全市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前期全市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竣工验收时开展消防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会同交通(含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拟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机制及配套政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意见的依据和参考。

  四、市质量总站负责质量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其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开展,其中,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现场评定规则及档案管理要求详见附件1-5)。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并形成清晰、明确的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论的依据。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并将查处结果纳入诚信评价管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和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做好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受理、审批结果送达及咨询;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及查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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