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体经营者也能用住房公积金了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3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我市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供缴存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全覆盖。

据介绍,《暂行规定》建立自愿缴存机制,明确在我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外,在制度施行两年内,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按0.5%年利率再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可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其与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首先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

(责任编辑: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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