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不再出具无犯罪记录等20项证明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意见提出,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意见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首批20项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养犬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

  ■人员失踪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出生证明

  ■健在证明

  ■死亡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

  ■残疾状况证明

  ■婚育状况证明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财产证明

  ■遗产继承权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

  ■证件遗失证明

  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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