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调整物业费不等同于涨价

本报讯(记者  刘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业委会成立难问题,《条例》首次提出可由街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处于失管状态的小区,提出可成立应急物业;针对高空抛物、违建等问题,明确了物业等各方的职责;针对市民关心的物业费,提出物业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务部主任刘立华,对《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所谓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的。根据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刘立华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小区的实际运转中,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对于一般小区居民来说有一定难度,因为这些工作不但需要业主有足够的时间,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导致很多小区很长时间并没有业委会,居民的诉求和小区的实际问题也难以解决。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则是由街道和社区牵头,对于业主来说减少了许多麻烦,相关诉求也能及时得到解决。

同时,从效果上看,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委会基本上具备一样的职能,可对小区居民关注的事情进行投票等,解决实际问题。而当小区能够成立业委会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则作为临时机构自动撤销,解决了“空窗期”的难题。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部分市民认为,“动态调整”就是“涨价”的意思。对此,刘立华表示,这么理解是不正确的。所谓动态调整,既可以涨价,也可以降价。无论是涨价还是降价,物业应该对物业的经营所得进行公示,让业主明白账目上的具体信息。

刘立华介绍,一些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的老旧小区,其物业费一直维持在交房入住时的水平,但这些年人工和各方面的成本都在上涨,如果物业费仍然很低,物业不得不降低服务水平,这对业主是不利的。

刘立华认为,物业服务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业主购买质价相符的服务的问题。一些新建小区或者较新的小区存在物业费过高,但实际服务可能不够好的情况,也可以在沟通公示后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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