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估价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16〕294号)精神,决定开展全市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执业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承揽抵押、征收、涉税、拍卖、司法鉴定等所有涉及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

二、时间和地点

2021年3月4日至3月18日;建设大厦1311房间。

三、所需资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登记表、工作人员花名册、执业登记表、估价机构承诺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房屋不动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

7、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8、提供2020年度所有业务台账目录,并随机抽查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

一级估价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提供上述1~8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须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和身份证;(3)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的相关资料(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在我市异地执业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外市估价机构,除需提供上述1-8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估价机构同意在我市从事估价业务的批件;⑵在宿从事估价业务的专职注册估价师名单及其相关资料(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相关要求

(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等规范经营,及时到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否则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等经营活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主管部门将对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加大估价报告抽检力度,对估价师不到现场、代替签字、估价报告严重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等行为将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各县(区)估价机构主管部门参照公示名单进行管理,定期对估价机构办公现场、档案管理、估价报告、制度公示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登记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宿工作人员花名册;

              3.2021年度估价机构执业登记表;

              4.估价机构执业承诺书。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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