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建房新政 部分房屋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

  今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了《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成都市农村住房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

  办法提出,农村村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第一,3层及以上的。第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第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办法要求,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镇人民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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