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强租赁资金监管:不得以租金优惠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2月2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明确将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其中,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被要求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下一步,广州市将对从业主体、房源信息、租赁资金监管、租赁合同、网络平台责任、租赁服务、房屋安全、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通知显示,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或分租房屋的,转租或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

未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周期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的,住房租赁企业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同时,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广州市住建局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政策对企业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可以有效防控企业经营风险。

此次政策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可以合理有效规范企业行为,保障租客权益。同时企业应加强对自身经营风险的审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2月以来,四个一线城市均发文要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同时明确严控和约束“租金贷”。

2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要求在深圳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深圳市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其经营下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严格禁止“长收短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

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提出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等。

来源:澎湃新闻

相关知识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租金贷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租金贷
南京八部门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强迫租客使用租金贷
租金贷监管务必加强
防长租公寓“暴雷”,多地要求租金及租金贷存入监管账户
防长租公寓“暴雷”,多地要求租金及租金贷存入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条例》拟规定: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房租贷款
租金贷监管务必加强 需落实监管要求 修正商业模式!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租赁企业不得欺瞒诱导租客使用租金贷
“租金贷”纳入监管 住房租赁行业迎发展新契机

网址: 广州加强租赁资金监管:不得以租金优惠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http://m.zx3q.com/newsview288951.html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