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拟规定: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房租贷款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住建部官网今日(9月7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至2020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世辉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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