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谭 | 北京拟提高共产房建面、层高等 广州加强住房租赁管理
北京发布共产房细则修改意见稿 拟提高新建项目建面、层高等
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了《关于修订的通知(2020年度)》(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本次修订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将“城六区”统一调整为“中心城区”,涉及到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选址、住区环境、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住房设计、住房面积、住房层高等11个方面。
其中,在住房面积方面,此前要求中,“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城六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套型以多居室为主,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
在本次《意见稿》中则修改为,“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家庭代际及两孩、适老性等新需求,大力倡导多居室精细化套型设计。中心城区新建项目执行差别化面积标准,十八层(含)以下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严格限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
住房层高方面,由“共有产权住房城六区层高不应低于2.8米,其他区不应低于2.9米”修改为“共有产权住房层高不应低于2.9米”。
市场观点认为,此前规划中,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主力主要为89平两居或更小的60平以下一居,随着家庭成员增多、购房人对居住品质要求提升等,现有需求不能得到全部满足。本次对规划设计方案及住区宜居性等方面作出评估,对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等条例提出建议,以期解决调研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改善居住品质。
北京:房屋征收在签约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搬迁期限不少于15天
1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发布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为了加快推进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解决,保障回迁安置房及重点工程建设,预防新增征收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减少群众安置周转期等,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通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规范了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同时加强行政与司法工作衔接。
《通知》表示,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同时,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执法周期,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此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明确,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并明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同时,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变更地址不及时书面告知进行不良后果提示。
而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北京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广州出台政策加强住房租赁管理 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2月22日消息,广州市住建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将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其中,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会被要求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下一步,广州市将对从业主体、房源信息、租赁资金监管、租赁合同、网络平台责任、租赁服务、房屋安全、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租赁资金监管成为关注焦点。根据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同时,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或分租房屋的,转租或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未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周期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的,住房租赁企业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
另外,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房地产租赁协会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合力,加强对房源信息发布、租金价格、租赁服务收费、租赁房屋安全、租赁金融业务、租赁业务等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传深圳申请房贷个人半年内将不获批经营贷
2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近日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深圳分行已经在内部发文,表示根据深圳住建局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表示将以住建局发布的二手房成交参考价作为按揭贷款的参考依据。
业内人士预计,该通知下发后,深圳其他银行将会相继跟进,各银行依据参考价放贷只是时间问题。
关于严查经营贷流入楼市方面,2020年初深圳房地产市场领涨全国,据有关报道称,因个人经营贷利率低于房贷利率,有人以住房为抵押申请经营贷代替房贷。深圳监管部门随即开始严查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对短期内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谨慎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据悉,深圳部分银行对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个人,半年内再申请经营贷,银行将不予批准,6个月后根据实际情况授信。
另据了解,2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机制,并出炉全市3595个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因参考价与当时市场真实成交价和挂牌价有较大差距,引发市场争议。银行如何落实该新政关系到购房者的首付金额受到各方关注。
(责任编辑:徐帅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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