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元/㎡!枣山园区将对各类建筑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枣山园区实际,规划建设局草拟了《枣山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

枣山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凡在枣山园区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广安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即45元/㎡的标准缴纳。

第三条  枣山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园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使用及管理。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规划许可证约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或按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筑面积分期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等规定,减免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

(二)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免征;

(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七)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前款规定的享受政策性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报建时应当提出申请及提供属于享受减免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重新核定建设项目配套费,并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园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由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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