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国城五星公寓变相提价卖房事件反转

一年多后,开发商有关人员称

此前承诺退款的副总经理并非开发商员工

是销售案场负责人

  刘浩的名片

新闻追踪《捆绑二次装修 变相提价卖房?》

 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多名在海口龙昆南路中国城项目购房的业主向南国都市报反映,称中国城五星公寓开发商房屋备案价为1.73万元/平方米,但实际给购房者所签合同交易金额为1.75万元/平方米(含“简装”),外加4500元/平方米至6300元/平方米不等的二次装修费,他们认为开发商超出备案价售房,且绑定“二次装修费”,质疑存在变相提价。

2018年10月13日《南国都市报》03版刊发《捆绑二次装修 变相提价卖房?》一文,报道了海口龙昆南路中国城五星公寓售楼项目被购房者投诉一事,引发关注。接到市民投诉后,海口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介入调查。

时隔一年多后,一名自称是中国城五星公寓开发商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联系本报,称此前接受媒体采访的刘浩,其身份只是销售案场负责人,并非开发商员工。

 事件反转

  一年多前回应投诉的刘浩不是开发商员工?

《捆绑二次装修 变相提价卖房?》报道刊发一年多后,一名自称是中国城五星公寓开发商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顺尔公司”)工作人员的黄先生,拿着一份该公司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找到本报,称本报此前报道中曾向购房者和媒体作出答复、自称是开发商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实际应该为房产销售代理商海南龙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人员);而当时回应消费者投诉并接受记者采访的刘浩,其真实身份是房产销售代理商海南龙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驻案场负责人,并非开发商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黄先生还提供了一份打印的2018年8-10月份社保名册,称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无刘浩的社保缴费记录。记者查看该社保名册发现,确实没有刘浩名单。

  购房合同和收款单据上盖着海南顺尔公司的印章

一个疑问:

  购房者称刘浩曾多次代表开发商与他们协调

2018年10月12日,记者跟随王先生等购房者前往中国城五星公寓售楼大厅现场采访。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负责人出面,针对实际价格超出该展示备案价200元/平方米以及存在捆绑二次装修销售等问题进行公开作答。

购房者王先生等人也表示,“当天,经中国城五星公寓项目售楼大厅工作人员联系,刘浩赶到售楼大厅现场,自称代表开发商公开答复购房者的投诉。”刘浩当时还向消费者承诺“超出200元/平方米的房款可退还给客户”。

刘浩向现场购房者及记者所递的名片显示,刘浩职务为“副总经理”,印有“中国城”项目标志以及“开发商:海南顺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片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中国城。该名片上并无“海南龙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字样。

购房者王先生等人称,“我们此前的购房合同上盖着海南顺尔公司的合同章,刘浩多次出面自称代表开发商与购房者协调,现在开发商的人又说刘浩不是开发商员工,我们该相信谁?”

3月13日,购房者王先生等人向本报反映,他们的购房合同和二次装修合同两份合同,实际购房成本单价已达2.3万余元/平方米,感觉遭到欺骗,2018年已提出退房、退款,可一年多过去了,仍有购房者的定金或装修款等部分款项未退还。

记者走访:

  开发商与此前销售方 已解除委托销售关系

如今,黄先生出具海南顺尔公司单方面“情况说明”,称刘浩并非该公司职工,认为刘浩的说法只代表销售公司方,不代表开发商。

由于黄先生对刘浩身份提出异议,南国都市报记者尝试联系刘浩本人,就其身份进行求证,但多次拨打刘浩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前往中国城五星公寓售楼大厅询问了解到,现场并无海南龙象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也无法通过公开信息查到刘浩的信息。

据黄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在本报2018年10月13日报道刊发后不久,海南顺尔公司已与海南龙象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解除了委托销售关系。

部门行动:

  已接到该项目大量投诉 多部门再次介入调查

针对此前购房者的投诉,今年3月4日,海口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再次来到中国城五星公寓售楼大厅现场调查取证。

据海口市住建局市场科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下半年至今,该局因接到消费者针对中国城五星公寓项目的大量投诉,此前已约谈了涉事项目开发方有关工作人员,因考虑该项目涉及消费纠纷较多,目前,该项目网签仍处于冻结状态(无截止期限),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就消费者投诉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

  律师提醒

  对于案场销售行为 开发商有监督义务

法律人士提醒:结合消费者反映的情形,以及南国都市报此前报道案例中的特定情境,消费者和媒体作为第三方,到项目售楼大厅找开发商交涉,刘浩自称代表开发商进行答复并承诺“超出200元/平方米的房款可退还给客户”,还提供有开发商副总经理身份的名片等进行身份认证。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境,对于第三方来说,刘浩就代表了开发商意见。

《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由于刘浩在开发商的售楼大厅现场代表开发商进行公开答复并作出相关承诺,已经产生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且现场的环境符合特定条件。

即便开发商方面否认刘浩为该公司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刘浩作为行为人,即便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作为相对人(消费者和媒体记者)根据现场环境、人员、物证,均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刘浩)具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开发商作为项目售楼大厅案场的监督方,具有监督义务,现场组织销售的行为都与开发商脱不开关系,作为项目开发商,对其项目现场发生的行为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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