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渗漏水维权5年未果 消保委多次调解解民忧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期,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圆满解决了一起5年前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渗漏水的群体投诉,得到了广大业主的真心感谢。原来,2016年,江阴某小区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交付业主后,大量业主发现阳台、卧室飘窗、卫生间厨房及烟道上方等多处渗漏水,以及外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及其物业联系解决住房渗漏水问题,但是迟迟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5年内,相关部门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与施工方承诺一定彻底修复并且给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还有90户业主住宅的渗漏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今年8月,业主们又集体向江阴市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江阴市消保委专门组成调查组,会同江阴市家装行业专家组成员对该小区的业主家中现场勘察,初步判断渗漏主要原因是建筑墙面、顶面出现裂缝导致,另不能完全排除个别业主封闭阳台施工不规范导致产生阳台渗漏情况。该开发商委托人表示,自2016年交付开始,已陆陆续续维修了380多户,确实有90户未维修好。

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过一个多月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梳理该小区90户渗漏水问题业主情况,确定维修事项。首先,维修渗漏水业主住宅;第二,对因渗漏水住宅业主装修受损情况复原一室一议,影响入住的情况同样一室一议;第三,确定维修时间,由开发商2020年国庆后开始抽样住户做维修报价,选定维修单位,于2020年11月开始维修渗漏水住户及装修复原,开发商对90户渗漏水问题住户维修和装修复原事宜于2021年8月底完工。通过协商调解,最终90户消费者5年多来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江阴市消保委指出,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开发商5年前交付的房屋由于质量不过关导致的渗漏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对此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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