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施工现场"4名儿童被埋"新进展:未获施工许可证
河南新乡原阳施工现场“4名儿童被埋”一事有了新进展。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的《起诉书-新红检职务刑诉〔2020〕3号》披露了案件的调查结果:新乡市某有限公司开发的原阳县“某某”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原原阳县**局**股长王某甲多次到“**”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工地持续施工,均未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排人员督促该项目停工,也未将该违法事项移交原阳县**局,致使“**”项目工地持续施工至2020年4月18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4名儿童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4月18日下午,在河南省原阳县盛和府小区施工现场堆放的土方里,9岁的刘某邦、9岁的刘某恩、7岁的刘某浩、5岁的李某然尸体被挖出。当日下午约16时30分许,4名儿童从家中离开、结伴出去玩,从围挡的缝隙穿过,他们去了工地,没能再活着回家。经当时初步判断,4名儿童可能因土方压埋窒息死亡。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的《起诉书-新红检职务刑诉〔2020〕3号》显示,新乡市某有限公司开发的原阳县“某某”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原原阳县**局**股长王某甲多次到“**”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工地持续施工,均未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排人员督促该项目停工,也未将该违法事项移交原阳县**局,致使“**”项目工地持续施工至2020年4月18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4名儿童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收受**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剑南春酒1箱。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父亲去世,王某甲收受吴某某泸州酒4箱、玉溪香烟10条。2020年9月22日,王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920元。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原阳县**局**股长,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徇私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起诉书原文: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原阳县**局**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河南省原阳县**镇**道**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裴斐,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的原阳县“**”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3月23日,原阳县**局**股薛某某、李某某到该项目工地检查,发现该情况,向**公司总工程师王某乙下发了《扬尘污染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向原阳县**局**股长被告人王某甲汇报,同时制作了《移交通知》准备向原阳县**局移交。当日,王某乙找到王某甲对该项目工地的处罚事项进行沟通,王某甲同意不进行处罚,仅要求整改,并交代薛某某不再向原阳县**局移交。后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到“**”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工地持续施工,均未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排人员督促该项目停工,也未将该违法事项移交原阳县**局,致使“**”项目工地持续施工至2020年4月18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4名儿童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明,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收受**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剑南春酒1箱。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父亲去世,王某甲收受吴某某泸州酒4箱、玉溪香烟10条。2020年9月22日,王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照片、户籍信息、疫情防控期间来访登记薄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原阳县**局**股长,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徇私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凡
2020年10月19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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