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住房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11月25日,根据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了解到,该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严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恶意提高或降低租赁价格、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长期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此外,个人租房行为也应当采用房管部门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网签备案。房屋租赁合同中止、续约、房屋产权人和租赁居住人员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租赁当事人应在3天内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对原备案信息进行更新。

《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做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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