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万买了二手别墅,车库费要另付?法官:没道理

来源:都市快报

 陆先生在嘉兴市区买了一套别墅,合同都签完了,卖家突然说车库还要另外付款买……双方僵持不下,陆先生将卖家李女士告上法庭。

  这套房子,是陆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找的,面积约370平方米,总价430万元。他一直想换房,总体感觉比较满意。

  几番沟通后,他与房主李女士爽快签订《房屋买卖履约合同》,协议约定房屋的定金、尾款、交房时间等问题。

  但当陆先生支付完定金,以为一切都水到渠成时,李女士却要求他支付额外的一笔费用。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陆先生签的合同里忽略了位于别墅地下一层的车库问题,李女士说,地下车库不在购房合同内容中,陆先生如若需要,应当以10万元价款另行购买。

  陆先生对此颇为不满,认为自己买的别墅自然包括自带的车库,怎么还要另外购买呢?当陆先生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了部分房款后,李女士却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定要陆先生支付购买车库的费用后才可过户。

  近日,嘉兴秀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买卖房屋为别墅,车库位于房屋地下,实际与房屋连为一体,并有门、楼梯连接,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作用在于辅助、发挥房屋的效用,故应为此房屋的从物。在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转让,作为从物的车库亦应随房屋一并转让。李女士应该无条件协助陆先生办理别墅及车库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陆先生因未按时过户产生的违约金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小区地面或地下整体公共车库或车位,与房屋主体并未直接相连相通,也不属同一整体,无法确定其归属,故可适用《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本案中,别墅的车库虽有独立的产权证书,但从空间上并非独立存在,属别墅的从物,双方在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随主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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