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重大调整!事关公积金贷款

10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不再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此次政策是在原政策基础上的调整

一是将原政策中“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取消了原政策中:“借款人已办理过1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为准)”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条件。简单说就是,原有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认房又认贷”中的“贷”既包括公积金贷款次数,也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次数,新政中的“认房又认贷”中的“贷”只包括公积金贷款。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公积金贷款的内涵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装修贷款及组合(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

此次政策调整是在宜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已经得到有效化解的基础上适时推出的。新政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工作定位,也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特点。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其它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优势明显,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有效减少缴存人住房消费支出,降低了购房门槛,可有效保障中低收入群体首套首贷刚需购房,及有条件满足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宜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一、放宽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政策对比:将“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根据最新贷款政策,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记录不再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案例1: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夫妻,结婚前,小王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0㎡的住房,小李办理商业购房贷款购买了一套面积为90㎡的住房。结婚后,小王和小李结清了上述面积为80㎡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并将之出售后,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只有一笔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现欲再共同在宜昌购买一套面积为140㎡的改善性住房。

原政策:

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照原政策,小王和小李家庭已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与一笔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无法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

借款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新政策,由于小王和小李家庭目前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只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满足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小王和小李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放宽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政策对比:

取消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条件:“借款人已办理过1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为准)”。

政策解读:

根据最新贷款政策,不再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作为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条件。

案例2:

单身的小张目前名下没有住房,信用报告显示小张曾经有过一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小张现在想在宜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

原政策:

存在“借款人已办理过1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论结清与否,以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为准)”情况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其它认定情况略)

按照原政策,小张由于办理过一次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会按购房第二套住房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相比于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首付款比例应达到50%)。

新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1.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借款人已登记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2.借款人已有1次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按照新政策,小张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名下也无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来源:三峡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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