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炉,今年11月15日起,本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必须配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办法》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设施和场所。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布置。新建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建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要求,对分期开发的单地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办法》还明确了“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核查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针对《办法》的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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