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新规征求意见:二选一、直播电商如何监管都包含在内

就在各大电商平台积极备战“双11”之际,10月20日,一份重量级的电子商务监管政策开始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这份办法自2019年4月30日后第二次征求意见。同上一次草案相比,征求意见稿内容经过了大幅修改。

  起草说明指出,大幅修改的一个原因是“结合疫情期间网络交易业态新动向,聚焦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领域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

  此外,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交易”如何判定、恶意差评能否删除、平台“二选一”等焦点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了详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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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直播电商

  微商、直播带货早已成为重要的电子商务业态,但在上一版草案中没有作出任何专门规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由于《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起草者认为,应结合此类网络交易新业态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因此,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这些条件包括:“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

  也就是说,微信、抖音、快手为微商、带货主播提供上述服务时,就需要承担电商平台的责任,责任集中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

  此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曾公开征求意见。

  该文件将平台分为两类,一类是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另一类是开放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这两类平台都被要求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现实中,第一类平台更多是指传统电商平台,比如淘宝、京东,其开设了直播功能;第二类平台更多是指直播平台,比如抖音、快手,主播直播带货时,接入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商品链接。

  而在抖音、快手上,除了专业的带货主播,也有些主播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自己进行商品推广活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根据平台具体从事的行为来认定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各个平台的生态极其复杂,一定要深入细致分析其组织模式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律关系。一概否认其是电商平台不现实,一概给其戴一个电商平台的帽子也不客观,应该是弹性化的机制。无论现实情况多么复杂,法律责任的配置逻辑应该是责、权、利相一致。”薛军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小额零星交易”如何界定

  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的另一类电商主体是“小额零星交易”者和“便民劳务活动”者。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这两类主体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确定这两类主体的明确标准非常重要,因为这是关于电商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情形,如果不予明确,实践中很难开展执法。”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姚志伟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如何确定“零星”与“小额”的标准颇费思量。目前既有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均没有“小额”概念,但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小额诉讼”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起草者认为,这与《电子商务法》创设“零星小额”概念在立法精神、规范逻辑上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

  起草说明还指出,在网络交易经营者分布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一线二线城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收入水平往往高于全部就业人员水平,从而将标准在更大范围内尽可能实现从高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零星”和“小额”之间是“且”的关系。如果理解为“或”,则包括“零星但是大额”的交易(如零星销售黄金珠宝、奢侈品等)和“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网络店铺9.9元手机壳单品年销售可达百万件)。

  起草说明指出,对上述两类经营者免于登记,显然不符合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将带来线上线下歧视性管理待遇等诸多问题。

  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格外重要。有数据显示,一些主流电商平台上,绝大多数卖家的年交易额不足6万元。“判定标准是高一点还是低一点很考验起草者,因为进行市场登记带来的监管成本和经营成本是很高的。”姚志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商务法》所称的“便民劳务活动”是指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的营业性劳务活动,主要包括保洁、代厨、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仅限于‘服务本地周边’值得商榷,这就将大学生通过网络为他人优化PPT、修改作业等劳务活动排除在外。”姚志伟认为。

  禁止平台“二选一”

  随着“双11”临近,历次大促期间频发的平台“二选一”问题也得到了征求意见稿的注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然而,对于违反此条规定,征求意见稿设立的罚则只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当中,平台是否采取了不合理手段比较难以证明,比如搜索降权是人为造成还是技术原因难以说清,甚至可能存在算法的‘黑箱’等因素。”姚志伟说。

  违法评价可以技术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删除评价进行了完善。《电子商务法》对此的规定比较绝对,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

  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起草说明指出,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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