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确权正当其时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答复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重大社会矛盾冲突点。

在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大潮中,大量农村村民改变了身份,成为了城镇居民。这些新城镇居民的父辈一般都有农村的房屋,但我国法律长期以来一直规定,只有农村村民可以拥有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样就带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城镇居民不能继承农村房屋,由于城镇化的大潮中,很多老人去世后,继承人全部都成为了新城镇人,有的地方村委会直接收回了宅基地,连带收回了宅基地上的房屋。

由于房屋是公民的重大财产,这样必然引发重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遗产。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民法典》,虽然没有列明遗产的种类,但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民法典》承认的遗产范围大于《继承法》,作为村民合法财产的房屋,当然属于遗产,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新城镇人有权合法继承的,村委会是无权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剥夺公民的继承权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剥夺城镇居民对农村房屋的继承权,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由于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不可分离的原则,产生了一个权利冲突:城镇居民不应该享有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与合法享有农村房屋继承权的冲突。此时,应当限制城镇居民的农村房屋继承权,还是限制农村村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由于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构成对村民集体组织其他成员的侵犯,因为其他成员本来就没有使用权;但是,如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显然构成了对继承权的侵犯。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退让的是农村村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但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了,如由于长期无人居住倒塌等,城镇居民是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这时,农村村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部的答复也指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样,作为农村房屋继承人的城镇居民,可以合法地办理所继承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取得完善的产权登记手续。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何红锋 编辑:李靖云)

(责任编辑:邱利 HN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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