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新规,鼓励相邻老旧小区整合改造
近日,《海口市扶持老旧住宅区拆除新建自主改造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海口老旧小区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业主可通过自筹资金或对外招商合作的方式对小区整体或部分拆除新建,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意见明确,两类以居住功能为主老旧小区可实施拆除新建:一类80%或以上面积的建筑建成使用时间超过25年,确需要改造满足住条件的。另一类则是建筑面积80%或以上使用时间超过15年,且出现主要承重构件损坏,房屋沉降,外墙、地坪开裂,房屋长期渗漏水等情况以及被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老旧小区。
意见还明确,实施拆除新建的老旧小区,应该征得老旧住宅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启动整体或部分拆除新建改造工作。单宗土地权属清晰的老旧住宅区小于5亩的允许同一实施单位整合相邻产权清晰的老旧住宅区统一改造,或跨区域对多个产权清晰的老旧住宅区统筹安置、整体测算、按规划要求改造。
实施自主拆除新的老旧小区项目,回迁安置房的总体布局、建筑设计方案、户型设计方案应征得专有部分占改造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为维护业主利益,保障项目实施,在合作改造协议签订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与本项目投资额相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障建设工程实施。涉及分期建设的,实施单位应优先完成回迁安置房建设。未经合法人数业主同意,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转让、转包改造项目。
实施拆除新建的自主改造老旧小区项目,可享受以免征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入网管网增容费六大优惠政策。属于政府单位、国有资产,土地证载用途属于非居住用地,实质上已经部分或全部建设住宅的,可根据住宅房屋使用现状,在厘清国有资产后,根据住宅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将住宅所占的土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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