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租房准入条件提高至人均住房建面不超过20㎡

为有效利用资源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同时防范和化解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的违规分配、使用和长期空置等问题,依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最新要求,日前,南昌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公租房准入条件提高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

  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的职工进行配租,由于单位职工的住房和经济状况要优于一般城镇低收入居民,且单位职工与城镇居民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其它条件都有较大差异,如果在现有公租房分配政策规定下,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一刀切”地执行同一准入标准,客观上势必造成单位自建公租房准入门槛偏高、公租房房源容易出现空置的现象。

  在现有政策指导下,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已依法依规进行配租,并做到了应分尽分,虽然房源分配率达到90.1%,但较之政府筹集公租房100%的分配率仍有差距,资源利用率仍有向上提升的空间和余地。

  《实施意见》要求,单位自建公租房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应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脱贫解困对象、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的职工。申请对象为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单位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人员。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准入条件由“不超过15㎡”提高到“不超过20㎡”。申请对象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对象未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可不核查。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制定公租房配租实施方案,明确申请条件、审核流程、房源位置、房源数量、配租方式、租金标准等内容,并报送所辖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公租房房源可“团租”按同地段、同类型租金水平70%收取租金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材料,分别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民政等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核查。其他申请公租房的对象申请材料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住房状况进行核查,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规定,对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申请对象,明确未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实施意见》指出,在确保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依申请应保尽保后,可将房源作为人才用房、管理或周转用房。其中,人才用房原则上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10%,管理或周转用房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5%,并允许预留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10%的房源满足后续发展需要。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公租房建设单位经所辖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将富余的公租房房源进行“团租”或交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配租。在执行上述政策后仍有富余房源的,可转为租赁住房进行盘活,退出住房保障序列,具体申报审批流程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意见》要求,作为本单位公租房使用的,租金应当按照保障对象的类型分类收取,且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相应的租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公租房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脱贫解困对象参照本市低保家庭类型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团租”给其他单位作为公租房使用的,租金最高可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收取。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公租房建设单位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富余的公租房房源交由当地保障部门统筹调剂向社会公开配租的,租金按同地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作为人才用房使用的,租金由各单位依据国家、省、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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