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一定要约定清楚的细节,才能干净的结束一段婚姻

有很多人在离婚时为了能速度的结束这段婚姻,在各个环节都草草而过,只为自己的能够更快一点挣脱枷锁,尤其是在离婚协议中,随意在网上找个简单模板,有个一页纸就完事了,岂不知欲速则不达,在离婚程序上确实都应付过去了,没有更多细节,等到真正需要遇上事情的时候,就得不断地反复又反复,除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还要对以下七个事项做详细的约定,否则有些连法院都帮不了你。

NO.01 户口处理

你要知道,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为啥呢?因为户口上到哪里去是公民自己的自由,孩子的户口跟着谁都可以,放在谁的户籍上也都可以。而且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也就是说如果离婚时想要把户口迁走,无论是你自己的还是孩子的,都需要对方来配合,如果你在离婚协议中不做好约定,你在离婚过程中离得又那么短平快,在拿到离婚证以后对方怎么着都不搭理你,那你迁户口的事情可以挺麻烦了,而且你还没法去告他,毕竟法院和公安局都管不着,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如果对方不配合,那么就可以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去告他。

NO.02 姓氏处理

这一条一般是针对孩子判决由母亲抚养,父亲担心对方改姓而要加上的。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而且呢,也千万不要以姓氏的问题作为要挟拒绝支付抚养费,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NO.0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否则的话,尤其是债务这一块,到时候对方的欠债结果债主追到你的门上时,你就只能默默承受,即使最终债务不由你偿还,对方也会为了恶心恶心你而故意让债主来找茬,你也不能把人家赶出去。

1、婚内借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大家要注意的是:新《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困难帮助

这一点最主要的是说给那些全职主妇的,一旦离婚之后就没有了经济收入,会造成一定的困难,这是一种现实情况,毕竟法律是认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是具备养活自己的能力的,可事实上,很多全职主妇因为脱离社会太久,在离婚的初期是难以找到稳定的经济收入来养活自己的,所以就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法院会大概率的不会判决让对方在离婚后继续帮助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由于目前新《民法典》还没有正式实施,所以小编就将新旧规定都列出来,毕竟这里面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直接来照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大家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做好约定,尽管法律规定了过错方的具体情形,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这一项,法律会默认为你已经原谅了对方所犯的错误,你再想获得法官的同情就晚了,一定要有这一项,即使没有具体的赔偿方法和金额,只要有这一条,而且对方真的有过错,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5、擅自处分房产

关于这一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人会问,既然法律已经规定的这么详细了,为什么还要在离婚协议中提到这一条呢?即使房子追不回来了,那不是还能请求赔偿损失吗?其实关键就在这,如果对方是将房屋贱卖了呢?尽管房屋交易还是需要进行房价评估,但是房价也是有个范围的,而且如果给第三方送点礼,让评估的房价低个几十万,然后再擅自出卖房屋时又与买主有私下的买卖协议,最终你只能获得书面上房屋交易价值的一半,而对方还可以获得私下的钱,到时候你就只能吃哑巴亏,所以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上注明擅自处分房产的处罚条款,例如具体多少钱那就自己商量了,可以是卖房的全部的钱,也可以是房屋市场真正的市场价值,或者直接就约定一旦出现擅自处分了,就从对方的共同财产里扣除几十万。无论怎样的处罚条款,只要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法院就一定会支持。

NO.0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这一点尤其要说的就是,一定要把抚养费的数额约定清楚。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因为法院会按照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去计算,这个数字算出来的钱是很少的,基本上只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小编在此处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NO.0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NO.06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

最好对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进行公证,花个几百块钱来确定一个可能会带来几十万财产的协议,这个钱是应该花的,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别为了省那么几百钱就赔上个几十万,这种例子小编见得太多太多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NO.07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这一点可能有些人看不懂,那么小编就一点一点给大家讲明白。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来源:法政新人

站内编辑:Flora

文章审核:一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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