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那么它们之间是如何分工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下面我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这个永久基本农田是和一般农田不同的,“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一般是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划定比例的,基本农田一般都会在旁边立一个石碑,上面会写上基本农田保护区 ;

  (2)征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除上述由国务院审批的之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个审批权限是非常严格的,省政府是无权作出基本农田的征收批复的,只有国务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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