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张家港这对夫妻被判赔近20万!
买房,
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情!
近年来,
随着二手房市场火爆,
出售者因房屋价格上涨,
出现毁约或一房二卖的情形屡见不鲜。
小普
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 房子到底算谁的?谁又该承担违约责任?
小司
我给你讲个身边的案例。
回顾
案情
2018年4月,范某、郭某(买方)与苏某、王某(卖方)通过第三方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苏某、王某以978000元将某处房产出售给范某、郭某,并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范某支付苏某购房定金1万元。2018年5月,范某、郭某将首付款368000元转账至公证处提存。而2019年4月下旬,苏某王某却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经中介协调双方也未商量成功。
遂范某、郭某将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判决苏某、王某赔偿违约金195600元及律师费3万元。
苏某、王某辩称,在合同签订后几天便告知范某、郭某不再出卖房屋,并愿意返还双倍定金,故不应承担其余赔偿责任。
另查明,2018年5月,苏某、王某已将涉案房屋出卖并过户至案外人杨某、彭某名下。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郭某和苏某、王某经由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018年4、5月份,苏某、王某虽然多次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但该意思表示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其将涉案房屋出卖并过户至案外人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范某、郭某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定金1万元应返还给原告。
其次,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苏某、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房屋差价损失为151400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20%即1956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房屋差价损失,故对范某、郭某要求苏某、王某承担违约金1956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判决苏某、王某返还范某、郭某定金1万元,并支付其违约金195600元、律师费用3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件已生效。
在房屋交易中,购房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应积极维权,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主张自身权利,可以要求出售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起诉前,出卖人已经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对于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提醒,
从事民事交易行为,
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契约精神,
否则应承担违约法律后果。
你买房了吗?
来源:张家港法院、张家港普法
站内编辑:Flora
文章审核:一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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