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楼市新政: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规定配建公租房

据西安市住建局官网25日消息,西安市住建局发布通知,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西安市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截图来源:西安市住建局网站

通知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其中,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后,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与市住建局依法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或《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议》。

据介绍,该通知发布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缴纳建设资金的方式进行易地集中配建。

一是新出让住宅用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宗地住宅部分出让起始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二是宗地使用性质由非住宅调整为住宅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三是宗地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如调整前已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含调整前无需配建的),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旧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差额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如调整前未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四是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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