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频频爆雷 租赁市场乱象能否迎刃而解?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范各方法律责任

  租赁市场乱象能否迎刃而解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 苏欣雨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今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共66条。

  据了解,《住房租赁条例》是我国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那么,征求意见稿有何亮点,是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法治日报》记者与相关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英伟

  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     秦 兵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艳辉

  《法治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治日报》实习生          苏欣雨

  租赁企业频频爆雷

  租赁市场遭到破坏

  记者:《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韩英伟:住房租赁行业此前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事件,租赁房不适宜居住、虚假房源公布等问题,影响租客和房主的权益。甚至会发生房主将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作为租赁房对外出租等一系列无制度化、无管理化的住房租赁行为,严重破坏了住房租赁市场。

  秦兵:当前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现在很多租赁企业进入租赁市场,包括长租房、短租房等App、小程序。实际上在正常情况下,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市场供应均衡,相对而言较为稳定。但是由于一些大企业的参与,这些大企业利用现在的一些网络手段改变供需关系,这就导致双方信息会产生巨大的不均衡,出现了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矛盾。

  王艳辉:2017年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被认为是“租售并举”的开端。在政策的推动下,租赁市场越来越被人重视,甚至有大量资本流入。繁荣的同时,很多尖锐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除了出租方、承租方与居间方的大量矛盾外,近年来最受关注的就是“长租公寓”形式的租赁企业频频爆雷,虚假房源、租金贷、长收短付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遭受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应出台。

  承租人权益受保障

  规范引导租赁市场

  记者:《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和值得关注的地方?

  韩英伟:对非居住空间进行了规范标准,表明何为不得居住空间;严格规范了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约问题,不得单方提价或降价;严格规定了居住空间面积标准,明确规定适宜人居住的租住面积。

  明确针对住房租赁方与房地产公司的合理、合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引导行业稳步发展。

  该条例发布后,将推动租赁住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时间,正处于当前住房市场波动幅度较大阶段,因此将对后续规范和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引导作用。同时也将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满足租房群体的实际需求,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秦兵:我认为比较好的一点是“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这一点是比较符合国际潮流的,尊重了承租人的隐私权,至少确立了一个指导思想。

  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所有住宅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行为,都是为了一个目的——保护承租人。按照自然状态,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相比较,承租人属于弱势群体——收入低,刚到某一个地方需要扎根,工作忙,经济上没有能力和房东对抗。大多数情况下房东都是坐地户,他在关系网、资金、信息等方面有各种优势。所以,所有的住宅立法都是为了保护承租人,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证明这一点——法律对承租人是予以保护的。

  王艳辉:我认为其中很多规定立足于租赁市场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精准解决了租赁双方的很多难题。

  例如,“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这就保障了承租人的居住条件,也能够有效打击群租等不规范行为。

  还有第一次统一明确“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办理居住证一般要求提供经过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但是往往出租方会以可能会被收取费用等借口推脱或拒不配合办理。该条例出台后,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承租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法律依据。

  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于租赁市场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以往很多问题发生后往往面临无法可依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确认法律责任的问题。司法机关根据自由裁量的原则对一类问题可能会作出差距较大的裁判。如果该条例出台,则将对租赁关系中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不仅可以对各方起到警戒作用,在问题发生后也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应当是对于租赁企业的规范。近年来“长租公寓”爆发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成为继P2P后受害者人数最多的金融案件。针对这个现象,国家及时发布征求意见稿,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资质、行为、监督机制及法律责任均进行明确规范,将制止租赁乱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出台后,将有利于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将规范居间行业和房屋租赁企业的行为,有利于整治租赁市场乱象。

  标准划分尚待明晰

  实施细则亟须明确

  记者:您对《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有修改意见?

  韩英伟:第一,应对居住空间的标准划分更明晰化;第二,明确各地方对条例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细则;第三,在租房市场中,租客一般处于弱势群体,难以对租房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为保障租客合理权益,可对此类纠纷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发生争议时,由住房租赁公司主动承担举证责任。

  秦兵:所有的房屋租赁,至少应该强调三个方向的问题。第一,保护承租人;第二,保护次租人(承租人租房后又将房子转租);第三,现代社会上,怎么样限制在租赁市场里大企业的垄断性地位,或是因为大企业滥用信息优势导致的对具体承租人和次租人权利的伤害。承租人和次租人一方面面对房东的优势,一方面面对大企业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保护承租人的财产权、隐私权等,这些比较重要。

  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是规定“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过也有些缺点,比如,要是出租人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内怎么办。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规定不能压白线,不能闯红灯,并且对违反此类行为的后果规定得非常细致。但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只是说明了一个原则,即“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没有说明如果进去了该怎么办的问题。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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